泸州市江阳区出台“十措施”支持建筑业企业发展|天天新消息
2023-06-18 15:58:20来源:泸州楼事

日前,《江阳区支持建筑业发展十条措施》印发,将从支持企业对外拓展、鼓励企业积极创收、支持企业升规入统、鼓励企业升级重组、招大引强企业奖励等10个方面,加快培育和壮大建筑业企业,全面提升建筑产业整体水平和综合竞争力,发挥建筑业对江阳区经济发展的支撑作用,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资料图】

江阳区支持建筑业发展十条措施

一、支持企业对外拓展。 区内建筑业企业在区外承揽项目将税收缴回江阳区的,给予地方经济贡献的50%扶持。区内建筑业企业在区外承揽项目对我区的地方经济贡献连续两个年度实现增长的,给予本年度增量部分的30%扶持。区内建筑业企业向区外商贸企业购进材料、物资等用于区外项目建设,区内建筑业企业引导该商贸企业在江阳区成立公司,且税收解缴在江阳区的,对区内建筑业企业给予在我区新成立商贸企业地方经济贡献的50%扶持。对区外承揽项目缴回税收前五名的建筑业企业授予“对外拓展优秀建筑业企业”称号,企业高管可享受政府统一组织外出考察交流学习,每个企业不超过3人。

二、鼓励企业积极创收。 对年度地方经济贡献前十名的建筑业企业授予“经济突出贡献”企业,给予第一名60万元奖励,第二名、第三名给予40万元奖励,第四名至第十名分别给予20万元奖励。

三、支持企业升规入统。 对当年纳入统计一套表联网直报调查单位的建筑业企业给予一次性2万元奖励,对财务负责人给予一次性5000元奖励。对纳入统计一套表联网直报调查单位以来年产值首次达到30亿元、20亿元、10亿元、5亿元的建筑业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对纳入统计一套表联网直报调查单位的建筑业企业,在上年度产值的基础上实现持续增长,当年完成产值每增加5亿元的建筑业企业给予3万元的奖励。

四、鼓励企业升级重组。 当年晋升为施工总承包特级(综合资质)、一级(甲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一次性给予30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当年专业承包资质的建筑业企业晋升为专业承包一级(甲级)资质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奖励。

对整合或兼并重组两家(含)以上区内外建筑业企业晋升为施工总承包特级(综合资质)或一级(甲级)资质,在我区依法完清税收并入统的,分别给予晋升后的建筑业企业法定代表人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五、招大引强企业奖励。 施工总承包二级(乙级)及以上资质的建筑业企业整体迁入我区注册落户,自迁入后第一个会计年度起在我区地方经济贡献达到1000万元、500万元、100万元,并在我区依法完清税收并入统的建筑业企业,分别给予450万元、200万元、40万元的补贴,享受此项奖励不再重复享受支持企业对外拓展奖励。区外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等建筑服务类企业在江阳区成立独立核算分公司,税收解缴关系在江阳区的,给予地方经济贡献的50%奖励。

六、大力引进人才奖励。 对当年新注册或从区外转注册到我区建筑业企业的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师、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一次性给予建筑业企业2万元/人的奖励,同一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10万元。

七、鼓励企业创先争优。 设立“建筑业诚实守信企业”“建筑业安全生产先进企业”“建筑业民工工资管理先进企业”“建筑业优秀项目经理”等奖项,每年评选一次,分别给予获奖企业和个人一次性5万元、1万元的奖励。

八、扶优扶强诚信企业。 鼓励社会投资类建设项目与区属诚信建筑业企业合作,对项目安全质量管理较好、增值税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给予建设单位5万元奖励,增值税销售收入每增加1亿元给予增加5万元奖励,奖励金额上限为50万元。项目配套费可“一事一议”申请延缓缴纳,房开项目预售监管资金拨付可“一事一议”给予支持。

支持政府或国有投资招标限额以下的建设项目和抢险救灾应急工程选择区属诚信建筑业企业。

政府或国有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采用“评定分离”方式招标,定标因素重点考察建筑业企业信用等级和产值、税收落地等因素。鼓励区属诚信建筑业企业与央企、大型国企组建联合体投标。

九、优化建筑业营商环境。 优化施工现场人员监管“锁证”方式,在建工程项目仅“锁定”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工程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

十、健全工作保障机制。 所有奖扶资金累计不超过该企业当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的70%,奖扶资金由受益财政承担。本措施同一类奖励,按照就高原则,不重复计算。本措施所涉及的支持政策与省、市、区、街镇出台的其他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企业应于次年1月底前递交奖扶资金申请资料,住建部门负责受理企业申报材料,税务部门负责核实企业税收、地方经济贡献等相关数据,应急、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获得本措施中第七项奖项的企业在我区是否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较大及以上生态环境事故进行审查。如受奖企业5年内转出江阳区或受奖个人5年内转出企业,受奖企业或个人须将所得奖励全额退还。

本措施所称地方经济贡献,不包含因税收检查查补入库的税收形成的财力。本措施自2023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2023年1月1日起符合本措施支持政策的,可参照执行。本措施内容由泸州市江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泸州市江阳区发展和改革局、泸州市江阳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泸州市江阳区税务局共同解释。原《泸州市江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泸州市江阳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江阳区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泸江住建发〔2020〕7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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