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观察:安徽省2022年度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发布
2023-04-22 01:09:54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蔺捷)2022年,安徽省依法严厉打击知识产权侵权假冒违法行为,先后组织开展专利行政保护,商标全链条保护,春茶、秋季地理标志保护,冬奥会冬残奥会奥林匹克标志保护、商业秘密保护,“铁拳”“蓝天”等系列专项行动,着力加强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办理业务指导和督办。全省查处知识产权案件3302件,处理知识产权纠纷3113件,作出行政裁决88件、行政调解94件,向公安机关移交知识产权犯罪线索104条,同比增长48%,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满意度连续6年稳步提升。安徽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现将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相关资料图)

一、宣城市泾县知识产权局处理“梳子(2)”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请求人汪某是名称为“梳子(2)”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专利号为202130464274.7。涉案专利权在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2022年2月28日,泾县知识产权局依法予以立案。

请求人称,泾县某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在拼 多 多平台销售被控侵权产品。请求人提交了涉案专利的授权公开文本、评价报告等支持其主张。经审理,泾县知识产权局分析,在被控侵权产品梳子的梳头打孔,虽然形状、结构未改动,但孔的位置是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且该孔与梳子结合的整体外观会给梳子带来“生命感”,使一般消费者有想象力认为购买的梳子更是一件有“生命灵性”的物件。如何界定“一般消费者”在“想象力”的影响下判断被控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是否构成实质性差异成为本案需要着重解决的问题,就此提出请示。

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和无效部出具《专利侵权技术咨询意见书》。指出从设定一般消费者这一判断主体的目的而言,主要在于使外观设计相近似性的判断更为统一、客观和合理,避免以具体判断者个体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进行判断,该“一般消费者”为法规拟制的判断主体,是一种假设的“人”,并对其应当具备的“常识性了解”“分辨力”和“获知力”作出规定,使得实际判断者在外观设计对比判断中避免主观因素的影响。现实中的人必然是有其想象力的,但这种想象力往往因个人的学识、经验和思维模式而大不相同,因此在判断被控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是否相近似时应当以现行法律法规中明确的一般消费者作为判断主体来进行。给出咨询意见,认为被控侵权产品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2022年4月26日,泾县知识产权局作出行政裁决,认定侵权事实成立,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二、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侵犯“上岛”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第10487572号商标(以下称“上岛”)是上海群政实业有限公司在第28类“全自动麻将桌(机)”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3年4月6日。

2021年8月至9月间,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马鞍山市花山区国粹商贸销售中心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涉嫌侵犯“上岛”注册商标的麻将机8台,经商标注册人鉴别为侵权商品。经查,当事人购进多个不同商标品牌的麻将机零部件后,自行组装并销售,上述零部件中包括正品“上岛”品牌麻将机餐桌框。当事人的销售单据上清晰标注“上岛”商标。

针对当事人销售组装麻将机是否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向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和国家知识产权局请示。2022年5月,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关于组装不同商标的商品并进行销售行为定性问题的批复》(国知发保函字〔2022〕83号)认为:1.行业内存在根据消费者需求组装不同商标的桌框、桌腿、电机进行销售的商业惯例,宜认定当事人的组装销售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2.当事人没有商标权利人的许可,在组装销售的麻将机销售单据上突出使用“上岛”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其为商标权利人许可的经销商;3.当事人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其为商标权利人许可的经销商的情形损害“上岛”商标持有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4.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根据上述批复,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2022年8月4日,该局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2.2万元。

三、合肥市知识产权局处理“色调剂盒”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请求人某某创新有限公司(以下称“请求人”)于2013年6月12日获得名称为“色调剂盒”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230552106.4。该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2021年11月29日,请求人向合肥市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2021年12月1日合肥市知识产权局立案。

某某创新有限公司诉称合肥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请求人”)在“天猫网”许诺销售、销售的P355D系列墨粉盒侵犯其外观设计,要求被请求人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行为,销毁侵权产品及制造设备、模具。被请求人辩称:被控侵权产品不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被请求人只是销售方,被控侵权产品并非其制造。经审理、比对,合肥市局认定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被请求人销售、许诺销售行为侵犯了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裁决合肥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并且不得使用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将其投放市场。

为即时制止侵权行为,维护权利人合法利益,合肥市局在行政起诉期间届满后,依据《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函告天猫网络公司要求对侵权产品网页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

本案中,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在于:一是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保护范围;二是被请求人是否实施了制造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

本案中,被控侵权产品相较于涉案外观设计仅在于矩形部件、矩形浅槽、圆环凸起等处存在区别设计,但这些区别设计特征或者占比较小,或者主要起功能性作用,不属于设计要点,均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无实质性影响。相反,把手、片状结构、电路板、导引件、横条、左盖、右盖等亦是被控侵权产品主要设计要点特征,且这些设计要点的组合、排列、衔接以及由它们构成的色调剂盒的整体视觉效果与涉案外观设计无实质性差异。故而认定被控侵权产品外观设计与涉案授权外观设计构成近似,并落入涉案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

在被请求人是否实施了制造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的认定问题上,请求人提交的公证书等证据可以证明被请求人实施了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且被请求人也承认其通过天猫网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但因现有证据中均未能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被请求人是否存在制造侵权产品的事实仍为真伪不明,故对于请求人的此项主张不予支持。

四、淮北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侵犯“ARROW箭牌”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第25711925号“ARROW 箭牌”和第1388533号“ARROW”商标是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第11类“抽水马桶、坐便器、水龙头,喷水器,水暖装置用管子零件”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分别至2028年11月20日、2030年4月20日。

2022年1月17日,淮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反映淮北市龙溪奥莱广场洗手间内有侵犯“ARROW”“ARROW 箭牌”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经查,安徽荣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为涉案产品所在区域的具体施工安装承包人,为节约成本,从该公司施工员的朋友处采购带有“ARROW”或“ARROW 箭牌”字样的17个台下盆、17个感应水龙头、18个去水器、16个小便器安装于所承包的淮北市龙溪奥莱广场洗手间内。上述产品,经商标注册人鉴定为涉嫌侵权商品。

淮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商标侵权行为。2022年4月15日,依据第六十条第二款作出行政处罚,没收侵权商品,罚款21600元。当事人对处罚决定无异议,已如期履行。

五、淮南市潘集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侵权“双猫”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第4911376号“双猫”注册商标是戴宗耀在第3类“米、面粉、米粉”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8年7月27日。

2021年6月16日,潘集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反映淮南市仁益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双猫牙丝苗米侵犯第4911376号“双猫”注册商标专用权。执法人员立即对淮南市仁益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在库房里发现双猫牙丝苗米的包装袋217条,涉嫌侵犯“双猫”注册商标专用权,执法人员当场依法予以扣押。

经查,2021年6月9日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江苏景山生态有机农业有限公司诉淮南市仁益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侵犯江苏景山生态有机农业有限公司所有的第4911376号“双猫”注册商标专用权,2021年10月13日广州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淮南市仁益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使用的“双猫牙”商标侵犯“双猫”注册商标专用权事实成立。截至案发,淮南市仁益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使用的“双猫牙”商标生产销售的丝苗米1783袋(规格:净含量25kg/袋),总货值金额154115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潘集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2年2月10日,潘集区市场监管局对淮南市仁益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侵犯“双猫”注册商标专用权大米的违法行为作出:1、没收侵犯“双猫”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双猫牙”包装袋217条(规格25kg/袋);2、罚款15.5万元。

六、滁州市南谯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擅自使用龙口粉丝地理标志产品名称案

龙口粉丝是经原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02年第92号批准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2002年09月10日,原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对“龙口粉丝”实施原产地域产品保护。

2022年5月10日,滁州市市场监管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滁州市南谯区保芝干货店以龙口粉丝的名义对外销售“晟洋”牌、“龙口宴”牌龙口宴粉丝。在其货架上摆放待售7袋标有“龙口宴”牌的龙口宴粉丝,7袋“晟洋”牌龙口宴粉丝。

经查,上述粉丝由河南夏邑县某公司生产,不在龙口粉丝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不属于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使用的原材料不是龙口粉丝特定原材料且不符合地理标志产品龙口粉丝(GB/T 19048-2008)规定。该干货店以龙口粉丝的名义对外销售“晟洋”牌、“龙口宴”牌龙口宴粉丝,在其开具的送货单上标注为“龙口粉丝”,涉嫌实施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其销售产品是地理标志保护产品“龙口粉丝”。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款的规定,滁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商品、罚没2067元的行政处罚。 

七、六安市金安区知识产权局处理“一种生态砌砖及砌砖墙体”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

请求人安徽某某技术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3日获得名称为“一种生态砌砖及砌砖墙体”的发明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610585354.6。该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2022年10月,请求人向六安市金安区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2022年11月1日六安市金安区知识产权局立案。

请求人认为被请求人六安某某材料有限公司向“舒城县城南片区内涝治理工程一期”销售供应了大量侵犯请求人专利权的产品,认为被请求人所销售的“混凝土C20生态绿化砌砖”与发明专利(ZL201610585354.6)的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特征相同或等同,落入请求人专利权保护范围。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查明侵权事实并责令被请求人停止侵权行为。

被请求人认为其生产销售的“混凝土C20生态绿化砌砖”是根据“舒城县城南片区内涝治理工程一期”承建方提供的施工图纸进行生产的,并不知道所生产销售的“混凝土C20生态绿化砌砖”是发明专利产品,且有供货合同,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来证明所述事实。

经审理,六安市金安区知识产权局认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产品”。被控侵权产品“混凝土C20生态绿化砌砖”及其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被请求人侵犯了请求人的发明专利权。

2022年11月,六安市金安区知识产权局认定六安某某材料有限公司生产销售“混凝土C20生态绿化砌砖”的行为,构成专利侵权行为,责令停止相关侵权行为。

八、芜湖市弋江区知识产权局处理“一种用于汽车后背门竖向放置的组合式EPS包装箱、一种用于汽车车门竖向放置的组合式EPS包装箱”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

请求人安徽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获得名称分别为“一种用于汽车车门竖向放置的组合式EPS包装箱(专利号ZL201921259853.1)”和“一种用于汽车后背门竖向放置的组合式EPS包装箱(专利号ZL201921232177.9)”两件实用新型专利权,且该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

请求人安徽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认为被请求人芜湖某某有限公司未经其许可,制造、销售的三款组合式EPS包装箱:“某型号后门总成”、“某型号前门总成”“某型号后背门总成”落入上述两项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构成侵权,损害了请求人安徽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于2022年2月26日向芜湖市弋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责令被请求人芜湖某某有限公司停止使用、禁止销售涉案产品和赔付相关销售金额等请求,2月28日芜湖市弋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受理。

被请求人芜湖某某有限公司认为被控产品没有完全覆盖涉案专利的全部技术特征且产品的技术特征属于现有已公开的技术,所以不构成侵权。对此,芜湖市弋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多次组织对被控产品、被控产品模具进行侵权比对,对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进行了初步判断,当事人双方均同意进行调解。

芜湖市弋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5月25日主持召开现场调解会,双方当事人达成:1.被请求人不再生产、销售涉案的3款产品;2.被请求人若要生产销售涉及涉案专利的产品必须得到请求人的授权许可;3.请求人放弃赔偿金额内容的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当场签定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调解协议书。

双方当事人自愿就该调解协议书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了司法确认。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调解协议的形式与内容依法进行审查后,出具了民事裁定书,确认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九、铜陵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侵犯“HARDOX”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第21901835A号“HARDOX”商标是瑞典塞巴科技公司在第6类“钢合金、 钢条、钢板”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8年2月6日。

2022年4月22日,铜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权利人举报,反映铜陵某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了一批涉嫌假冒“HARDOX”注册商标的耐磨钢板。现场核查发现该公司生产车间,存放涉嫌假冒“HARDOX”注册商标的耐磨钢板约3.7吨;经权利人鉴定为假冒侵权商品,执法人员对上述钢板采取了查封的行政强制措施。据初步了解,侵权产品来自天津和山东聊城,铜陵市局联合公安机关成立专案组奔赴天津和山东聊城。

经查,自2020年4月开始至2022年4月,朱某及其堂弟朱某某利用家族企业从事制假、售假违法行为,其将销售公司注册在天津,制假窝点在山东聊城的家族工厂内,通过购买国产钢板,利用喷码机器喷涂假冒商标伪造成瑞典赛巴科技公司生产的“HARDOX”钢板,同时伪造质检报告,以天津某钢铁有限公司名义对外进行销售,通过物流发货,案件涉及安徽、河北、江苏等地。由于涉案金额高达446万元,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和安徽省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相关规定,该案已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十、黄山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侵犯奥林匹克标志案

2022年4月21日,黄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黄山市屯溪区吴锴游乐中心侵犯“冰墩墩”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冰墩墩95只、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2月24日,黄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黄山市屯溪区吴锴游乐中心进行检查,在游乐中心经营场所查见奥林匹克标志的商品冰墩墩95只。经查,2022年2月12日该游乐中心采购奥林匹克标志的商品冰墩墩100只,购进价格为9元/只,违法经营额为900元,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冰墩墩的特许经营授权证明材料,为实现商业目的,放置在“娃娃机”内用于吸引顾客投币进行消费。至案发时,顾客通过投币消费共抓取奥林匹克标志的商品冰墩墩5只。当事人行为违反《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黄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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